現實生活中,善良的人們在他人向你借錢時,不妨多留個心眼,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以避免糾紛,防範風險。
一、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另外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依據。
二、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在簽訂任何合同時,首先,應當注意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定前提條件,如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標的是否合法。其次,針對民間借貸合同來說,就意味著借款人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行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而形成,借款目的或用途是用於合法場所,不是用於販賣毒品或賭博等非法目的。
最後,在實踐當中,自然人借款是屬於實踐性合同,即需要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出借人應當實際將藉款支付給借款人,然後由借款人出具收條。最好是用銀行轉賬形式出借款項。如果借款有利息,應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註明,否則視為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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