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有位張姓納稅義務人將鉅額資金貸給個人,每月收取定額利息,卻未依規定在取得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除了補稅外還要被罰。
個人為了理財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而收取利息,卻未將取得的利息所得合併計算於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以致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依北區國稅局查獲之案例,張先生92年間以自有資金1,000萬元貸予李先生,借貸利息訂明每月收取利息3萬元並按月付息簽收,94年間才收回全部本金,在借貸期間內收取之利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且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之範圍,應依取得年度合併計算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張先生漏未申報利息即構成違章漏報情事,除補徵本稅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可謂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