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人借錢的人心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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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會開口借錢的人一定有某種程度的經濟壓力
請你假設你是他..當你有經濟壓力時想請人幫忙時
是不是有時候他會造成心有餘而力不足呢...有那個
心想還錢但沒那個能力還錢呢?不是每個人都是借了
錢就不還的...所以在你借錢給別人時..請先考量自己
的壓力會不會很大..借了不造成你的壓力再借人..心
態上要有可能會借了不還的可能性~~因為不是每個
人都能說到做到啊~~但是也有人是信守承諾的

不得作為使用借貸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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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

物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以民法464條與474條比較,使用借貸並無如消費借貸應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

標的的規定,所以應非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可作為使用借貸的標的,且使用過後

原物尚仍存在,得以原物返還。

1.2.3.因使用過後不會消失,尚得以原物返還,可作為使用借貸的標的。

4.酒不得作為使用借貸的標的,因為酒是屬於消費性的標的,使用過後數量會

減少,無法以原物返還,返還時應以同種類可代替之物返還,所以不得作為使

用借貸的標的,應為消費借貸。

朋友借貸不還,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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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又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故金錢借貸關係須具體二個要件方能成立:

一、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

二、交付金錢於借用人。

首先就「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依民法僅須要兩造意思合致即可,即貸與人(債權人)同意借款於借用人(債務人),並借用人(債務人))亦有向貸與人(債權人)借款之意思,即可成立金錢借貸契約,惟一般為證明有前述金錢借貸契約之存在,均以書面表示為之,以為將來證明之用,惟金錢借貸契約不一定須以書面之成立要件,故如有其他證據得以證明兩造均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如以證人證明有借款之事或借據等。

我從你的判決中,法院目前並你敗訴的原因,就是以你沒有提出這一個部分的證據,所以就認定沒有借貸事實存在,故你必須就這部分提出相關證據。

第二就是你要有交付金錢於借用人,就這部分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因為你本身有提出相關證據,所以我就不在多說明,惟要說明的部分是,你有匯錢給對方,只能證明你有把錢交付給對方,而不代表對方是向你借錢,所以這一點要注意。

故「1、存證信函可否當借款的佐證資料。」,應該是不行的,因為存證信函只有通知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單方,而契約須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契約,那如你可以發信函或是用錄音的方式,得到對方承辦有欠你錢的話,那你的官司就會容易很多。

就「2、若行可以依民事訴訟法中第四百四十七條中之第一審續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不是第一審續行之規定,那是證據提出的限制,因為我想你大概也沒有其他證據,所以我就不在多說。

「3、該如何辦理,寫上訴狀嗎?是否就不用訴訟費用。」,就你的情況下只能上訴二審,只是你還是要想想你要如何打這二審,重點還是在於你要能提出我前面所說的借據,還有「本票」不一定能證明你們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那訴訟費用還要繳。

「4、訟頌費用如何分期或延後給付。」,訟訴費不能分期,那可以緩繳,不過那有嚴格的規定,而且要另向法院聲請,就我知道的是應該要有低收入戶證明,並且你的官司有勝訴的可能才會通過。

就你補充的問題,一般詐欺有很嚴格的構成要件,很不容易成立,如果你僅依他造借錢不承認,是不太可能構成詐欺,還有上訴期間不能延,也不會因為有刑事訴訟而停止上訴期間。

最後結果是你只要能提出借據或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們之間是用借款合意的事實,你才會有勝訴的可能。


我之前唸民訴時,有一種被位訴訟的訴訟方式,也就是你的主要訴訟是清償借款或給付票款,備位訴訟為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這樣的訴狀比較不好寫,如果你真的提出借據或相關證明的話,你可以試試看主張「不當得利」,因為我從你的判決書,看到你們有匯款給對方,那你可以主張對方「不當得利」,即沒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即金錢),如果沒有借款或你們也沒有欠錢,那對方是沒有理由收這一筆錢,他必須還給你,雖然對方主張你們匯錢給他,是借用對方的帳戶轉給其他人,那你們就可這部分主張對你們有利的證據,那我所說的這部份,在你的96年基簡字第803號判決中我有看到,好像有這樣的東西存在,在96年基簡字第803號判決這部分不是很重要,可以你以「不當得利」為基礎告對方時,這部分就很可能會有用,那還有要注意匯款的時間點問題,不過我這種說的問題,都是如果你採「不當得利」為訴之聲明時,才會須要用到。

民間借貸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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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 互通有無 使缺資金者得資金 得資金者活用資金 活用資金者生產投資 生產投資者活絡經濟 活絡經濟者終會反射到你我身上 其功豈小??????
民間借貸如大旱之降甘霖 如古井之起漣漪 如金風玉露一相逢 古哲有云 天之道損有餘以補不足 是故虛勝實不足勝有餘 民間借貸其法天之道乎??????

更有甚者 還可以打破銀行的壟斷 聽過那個笑話吧 有人在銀行面前擺個小攤 他的朋友跟他借錢 他就說 我跟銀行有協議 我不借錢給別人 他們就讓我擺攤 ^_^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上面 無關重利罪 是民事的法律關係罷了

我個人是建議 有足夠擔保的話 你的利息就可以低一點 蓋因風險小了 你所要求的報酬率就不必那麼高 對吧 ^_^ 第一步 要求擔保

還有 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簽本票 本票的好處是可以馬上強制執行 雖非擔保 但其效果亦是降低風險 對吧 ^_^

當然 徵信總是要的 你朋友要借錢 請你朋友跟你明示他的財產(在哪裡) 他還有哪些債權人......等等


這些 應該是理論上 都可以幫你降低風險 風險低了 你所要求的報酬率(利息) 就可以不必那麼高了乎??????
但實際上 若他沒啥財產 就......呵呵 ^_^ ......擔保很重要

當然 契約自由 你要定多少利率是你家的事 經濟學人痛恨管制價格( 含利率 ) 所以經濟學人 應該是認為不該有所謂的重利罪 但是我們畢竟生活在罪與罰的世界裡 所以 真的是要注意一下刑法 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刑法並沒有說要多高才算重利罪 所以 要看情形 ^_^

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若沒有太超過 不該算重利罪 ^_^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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